江西鄱阳法院出具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2/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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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马某生与被告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年1月21日制作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与原告马某生确认,被告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已于年2月14日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特此证明。”年4月8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向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出具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

  年3月底,张建辉法官收到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来的一条   原来,年10月,原告马某生向被告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共计余万元的废旧电线电缆。此后,被告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某生支付了部分货款,由于资金短缺,余款余万元未及时支付,案件经过审理,双方对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对履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依法做出了判决。了解到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后,张法官意识到该案“案结事未了”,马上着手查询案件执行情况,向原告核实到被告的确已经在履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并将这一情况向分管的院领导汇报,经请示同意后,向被告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及时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信息化的今天,司法公开越来越普遍,对人们尊法、守法也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谨慎对待,也许会给个人或企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因为一旦涉诉,在网站上可能会查询到相关记录,一些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也许会以此为由拒绝录用、不予提供贷款等。涉诉案件的记录在网上一般无法消除,但是《自动履行证明书》也许能给当事人就业乃至贷款、买房等带来些许便利,这也是法院对涉诉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一种正面回应,以此引导更多的当事人严格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带来更多的失信与不便。

  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民生。疫情当下,部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鄱阳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出便民利企新举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以尽可能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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