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2022/9/2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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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按照本次会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下面,我代表国家监察委员会报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请审议。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推动,对反腐败国际合作谋篇布局,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坚强政治引领。党中央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为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坚实政治基础;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建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抓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赋予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等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完善相关法律,组织开展调研,实施有力监督,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重要法治和工作保障。国家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全球开展追缉腐败分子行动,决不让其躲进“避罪天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成功实践,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惩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内凝聚党心民心,对外占据道义制高点,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主要情况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监委依法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推动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年至年6月,共从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人、“红通人员”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54亿元,有效削减了外逃人员存量;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人、“红通人员”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成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年的人降至年31人、年19人、年4人、年9人、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与28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43项,国家监委与10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11项,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一)发挥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改革完善追逃追赃协调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专门部署,要求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成员单位,设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追逃办),加强了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追逃追赃领域分散的职能和力量集中起来,有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起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

中央追逃办设立后,组织各成员单位深入开展国际合作,将一批重要外逃腐败分子缉拿归案(党的十九大后,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一手抓政策协调、一手抓重点个案,进一步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连续5年召开中央追逃办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追逃追赃目标任务和方法策略;举办5期全国追逃追赃工作培训班和两期对外执法合作培训班,累计培训追逃追赃工作骨干余人次。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将起案件纳入督办范围,召开案件协调会余次,集中力量资源追回重点外逃人员。赴各省区市调研督办重点案件,推动建立健全省级追逃追赃与防逃工作协调机制。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下,国家监委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团结协作、综合治理,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协作、内外联动的工作体系。根据“天网行动”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先后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持续开展“猎狐”专项行动,外交部推进缔约工作和交涉个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国家安全部提供重要工作支持,司法部畅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国家监委指导省、市、县三级监委健全追逃追赃组织机构,建立对外执法合作专业干部队伍,扎实开展个案攻坚,推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步推进追逃追赃法治建设

按照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国家监委一方面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方面督促指导各级监委积极履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在4个半月期限内,“百名红通人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蒋雷等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深入研究把握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规则,积极通过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方式,追回了一批外逃多年、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分子。年,各级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共追回职务犯罪嫌疑人名,其中厅局级干部3名、县处级干部36名。

推进追逃追赃领域重点立法,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法治支撑。追逃追赃工作的实践发展,推动和促进了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国家监委等部门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法律威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推动各地充分运用该程序依法追缴外逃人员赃款。国家监委注重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出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有关要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有效提升了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完善反腐败执法合作条约体系。国家监委与外交部等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双边条约缔约工作。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国家监委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依托该公约有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对外执法合作。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的反腐败交流合作,完善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每年召开中美反腐败工作组会议,建立中澳、中新反腐败执法合作定期会商机制,签署中加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国家监委先后与白俄罗斯、老挝、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丹麦、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执法机构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织密国际执法合作网络,有力展示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良好形象,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知认同和信任信心。

(三)依法追缉外逃腐败分子,广泛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

连续六年组织开展“天网行动”。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对外逃人员大起底、再核实,全面摸清底数,集中公布“百名红通人员”,两次公开曝光57名外逃人员藏匿线索,取得丰硕战果。截至年6月底,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天网行动”中通过与国外境外执法机关合作,依法缉捕人、遣返人、引渡50人。“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13年,先后窜逃至6国1地并3次申请政治避难,我方与多个国家开展合作,使其最终成为“无处可逃”“无钱可花”“无人可靠”的“三无”人员,被迫回国投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工作人员贪污案,我方推动美方将余振东、许超凡先后从美国强制遣返,全案共追回资产约21.3亿元,世界银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将该案列为国际追逃追赃的成功典范;“红通人员”黄海勇年外逃,在我方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后,上诉近20次,穷尽所有司法程序,经过我国多部门8年不懈努力,最终推动美洲人权法院依据《美洲人权公约》判决同意引渡;“百名红通人员”、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侵占巨额公款后化名潜逃新西兰,我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推动新西兰依法对闫永明提起诉讼并追缴其违法所得,最终促使闫永明回国投案,被罚没并追缴涉案赃款和违法所得收益共约3.29亿元;“百名红通人员”、云南锡业集团原董事长肖建明一度声称“要客死他乡”,最终在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下主动回国投案,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约2.5亿元。

提升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能力。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权限,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我国和逃犯所在地的法律要求。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手段,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布下追逃“天网”。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追赃,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境内以及转移到新加坡的违法所得余万元,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将李华波遣返回国接受惩处;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广西桂林地区物资局原副局长黄艳兰在上海的23套房产及相关收益,总价值约2.5亿元;依法没收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在境内及转移到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约1.5亿元。

广泛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国家监委成立以来,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双边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协助下,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50余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9项、引渡请求7项,在国内与外方执法机关磋商案件50余次,组成31个团组赴17个国家开展追逃追赃执法合作。国家监委会同外交部依据中保引渡条约,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这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国家监委与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开展执法合作,推动菲方依据菲律宾《移民法》,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遣返。国家监委会同公安部,首次开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缉捕国际合作,推动柬埔寨警方将4名逃犯缉捕归案。通过个案合作,推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出具的职务犯罪案件冻结裁定。在国际合作中,坚持尊重相关国家主权、依法依规、公平正义,积极维护友好关系,得到国际社会配合支持和充分肯定,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主动提出学习借鉴中国经验。

有效服务国内反腐败工作。国家监委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建立追逃追赃联络机制,积极配合国内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通过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渠道开展境外取证,追回境外涉案人,追缴境外赃款,有效切断腐败分子后路。加大重点领域追逃力度,年共追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外逃人员人,占同期追回外逃人员总数的24.6%。结合扶贫领域反腐败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将侵害群众利益的村干部项亨达、谢贻琼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杨才跃等一批外逃人员从境外缉拿归案,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四)关口前移筑牢防逃堤坝,持续深化标本兼治

完善防逃制度机制,科学设置防逃程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对防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防逃工作纳入主体责任范畴,对新增外逃人员所属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指导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制定对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的防逃方案及措施,将防逃工作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健全防逃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证件保管部门、公证机构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对存在的外逃风险及时预警评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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