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某等销售假冒伪劣产

2024/10/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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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一)年5月26日,陈某某注册成立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机肥料研发、生产、销售等。年11月28日,陈某某以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毛某明名下的湖北沃某生物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由毛某明加工某品牌颗粒硫酸铵氮肥。包装袋由陈某某提供,陈某某对包装标识和手续合法性负责。

年5月,陈某某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了本公司的企业标准,确定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硫氮肥的外观、企业标准。陈某某为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网上找人设计包装袋,并注明企业标准。

年1月至3月,毛某明名下的湖北沃某生物有限公司采用挤压机把原材料挤压成颗粒状的产品,以某品牌颗粒硫酸铵氮肥进行包装后,之后全部交付陈某某用于销售,陈某某明知毛某明加工的某品牌颗粒硫酸铵氮肥的出厂标准不符合其包装袋上的企业标准,销售给高某、牛某红等人,后高某、牛某红将从陈某某处购进的某品牌颗粒硫酸铵氮肥销售到农户手中。

通过从高某、牛某红销售的农户手中扣押的某品牌化肥中抽样送检,江西省化工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按照Q/HFSW02-标准,销售的某品牌颗粒硫酸铵氮肥判断不合格。

(二)年5月9日,被告人毛某明注册成立湖北沃某生物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掺混肥、复合肥、氨基酸氮肥、有机生物肥料等肥料生产、销售、仓储。

年6月1日,被告人毛某明的湖北沃某生物有限公司购进3台化肥加工设备,与具有生产许可的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将“某道”牌复混肥料委托毛某明加工,质量按照GB/T-国家标准执行。

年3月,被告人毛某明明知自己加工生产的“某道”牌氨基酸硫氮肥明显不符合GB/T-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将“某道”牌氨基酸硫氮肥销售给陈某某、高某、牛某红、李青等人。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从毛某明收购来的“某道”牌氨基酸硫氮肥不合格,仍将上述化肥转卖给高某、牛某红。

被告人高某、牛某红明知从陈某某、毛某明处购进“某道”牌氨基酸硫氮肥销售不合格的情况下,仍通过夸大宣传、厂家直销等欺骗方式,将上述“某道”牌氨基酸硫氮肥销售给农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化肥的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达元;被告人毛某明作为化肥的生产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达元;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高某、牛某红作为化肥的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高某、牛某红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陈某某、高某、牛某红、毛某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高某、牛某红、毛某明主动退赔购买化肥的农民,争取法律上的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高某、牛某红、毛某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某红、高某、毛某明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告缓刑。

农业是立国之本,农业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导致使用假冒伪劣化肥的农作物减产,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严重的会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各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全力保障农资安全,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鄱阳法院新媒体团队

供稿:朱艳伟朱庆雷

编辑:高恒惺

核校:吴江鹏

原标题:《被告人陈某某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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