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鄱阳法院邀您回
2023/2/21 来源:不详
鄱阳法院
今天是中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该法自实施以来,在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鄱阳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保护鄱阳人民的母亲河、长江流域鄱阳湖支流——饶河流域生态环境,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坚守一片蓝天、一湖清水保卫战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饶河流域环资庭邀您一起回顾饶河流域环资庭审理的三起典型环资案例。
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年8月,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法、毛某国合伙购买快艇收购螺蛳。年9月7日,毛某法、毛某彩驾驶快艇现场指挥,被告人毛某根和石某屏、毛某芳和毛某霞、毛某长和毛某连、朱某勇和朱某青、张某元、王某孝分别驾驶六条吊杆式捕捞渔船,前往鄱阳湖水域捕捞螺蛳,并运至码头装船。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净重斤。公诉机关以毛某彩等1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毛某彩、毛某法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毛某根、王某孝有犯罪前科等情形,本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法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国拘役五个月、王某孝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芳等人罚金1.5万元至元不等。
重拳打击跨区域倾倒废液污染物,守护水土资源典型案例——李某铭等11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年4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吴某、方某绍在未查验沈某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液25车约吨交给沈某根、陈某国、王某处置。沈某根、陈某国、王某在未查验李某铭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交给李某铭、李某春处置。李某铭等人明知是工业废液,非法倾倒至鄱阳县芦田乡李家村后山上一个废弃的养猪场粪便收集池内、鄱阳县凰岗镇珊田村附近山上的废弃矿井内;年7月31日,李林铭又安排他人将上高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工业废液30吨运输至鄱阳县凰岗镇珊田村附近山上的废弃矿井非法倾倒。李某铭等人随意倾倒工业废液的行为,导致附近的水体污染、植被枯萎,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铭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铭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沈某根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李某春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保护珍贵河床资源,打击非法采砂典型案例——王某武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武应伍某求的请求,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鄱阳县莲花山乡芝城村河里开采砂石,销售给伍某求用于芝城村的新农村建设,销售金额元。年4月10日至12日期间,又将开采砂石销售给被告人吴某松砂石立方米,销售金额共元。公诉机关以王某武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武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在鄱阳县莲花山砂石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武具有成自首、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等情形,本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以上三起案例均系饶河流域环资法庭审结的环资刑事典型案例,尤其是毛某彩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入选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饶河流域作为赣江重要支流,承载着鄱阳湖调节长江水位、改善气候、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非法利益,实施非法捕捞、采砂、倾倒污染物等行为,严重破坏饶河流域生态资源和生态系统。饶河流域环资法庭通过严惩各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为我县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县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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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新媒体团队
撰稿:吴江鹏
编辑:高恒惺
核校:胡齐
审核: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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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鄱阳法院邀您回顾典型案例,一起保护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