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权责任方式在网络游戏案件中的适

2023/3/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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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作者王展、姜哲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元柳芸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过对过往游戏案例的梳理总结,可以发现法院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网络游戏通常都会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在具体停止方式上,不同案件裁判不一,总体而言,一般会包括停止游戏运营和删除侵权元素两大类及其衍生方式,其考量因素通常在于游戏类型、侵权性质、侵权范围以及对玩家利益影响等几个方面。“停止侵权行为”背后蕴含了请求权基础的法律逻辑,本文从法律规范和立法宗旨等角度,提出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权益受损害的竞争者不当然享有请求权基础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对于适用我国反法第二条规制的网络游戏抄袭行为不宜一律判决停止侵权,具体应取决于恢复被扭曲的竞争机制的需要等。

网络游戏;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害请求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引言

中国移动游戏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整体的发展势头依然迅猛,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游戏的涌现,使得行业竞争愈发激烈。[1]截至年6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52亿。[2]与此同时,体现产业发展“晴雨表”作用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亦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为规范审判活动,广东省高院还于年专门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游戏案件指引”),以期为“妥善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提供规范性指导。

网络游戏在元素构成上具有复合性特征,由游戏动态画面、计算机软件、游戏规则、场景地图、人物形象、文字介绍以及背景音乐等诸多元素构成;在玩法特点上具有交互性、开放性、多样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因此,网络游戏案件常见的侵权类型不仅包括美术、音乐、文字等元素著作权侵权,还包括将游戏整体侵权;加之迅速获取流量的营销之需,部分游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使用知名作品的元素名称,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使用户认为其游戏与在先游戏系相关产品等等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面对复杂多样的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来说无疑是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但“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将直接影响一款游戏的命运,尤其对于大型游戏而言其背后是巨大的研发和运营成本,更关系到游戏玩家的充值利益、虚拟物品安置等问题。因此,法院对于网络游戏案件适用“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责任方式时,其在价值取向上不是简单的“保护”或者“惩戒”,而需要更多的利益平衡考量。

这种利益平衡考量不仅在于采取何种具体的停止方式,还在于是否必须使用“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责任方式。因为既然是网络游戏案件就需要顾及游戏产品的特殊性,比如大部分游戏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游戏行业创新成本高,同类型游戏互相借鉴、模仿是行业常态等特点。在此背景下,对于一些从侵权定性上就游走在“模仿”和“侵权”之间的行为,以及游走于到底是“公有领域”还是私人创新成果之间的游戏元素使用行为,“利益平衡”的起点或可提前到是否有必要采取“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

基于此,本文希望立足于我国网络游戏特点和现有司法判决,为在网络游戏案件中应当如何确定合适的侵权停止方式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停止侵权责任方式两个问题提供思考路径。

一、从司法案例看网络游戏案件“停止侵权行为”具体方式的合适性问题

经过对过往网络游戏案件的整理,笔者发现,“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在大类上无外乎两种,一是“停止运营”,二是“删除侵权元素”,但两项大类又存在衍生类型:比如仅要求停止特定侵权游戏版本,而非整体游戏的停止运营;再比如两大类的折中版本,即“停止游戏服务直至删除侵权元素”;即使是“删除侵权元素”也有概括式写法和具体式写法;等等。为此,本文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种网络游戏案件判决中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停止方式并进行举例说明。

(一)要求侵权游戏整体“停止运营”

该种方式多见于对在先游戏进行整体“换皮式”抄袭的案件,即法院对整体游戏画面以类电作品予以保护的案件。

如在“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3]中,二审法院认为“菲狐公司所主张的《昆仑墟》游戏整体画面的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场景等具体的创作要素,体现出作者选择、取舍、安排和组合所形成的具体表达,以特定形式相互结合方式完整表达了开发者对特定人物塑造和特定情节设计,属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侵权五款游戏对《昆仑墟》游戏实施的是换皮式抄袭使用,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五款游戏构成对权利游戏《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的不当挪动,落入改编权控制范围”,并支持一审“立即停止发放运营和传播”侵权游戏的判项。

(二)仅要求停止特定游戏版本的运营,而非指向整体游戏

该种判决方式充分结合了游戏产品版本不断更新的特点。在无法适用删除侵权元素的责任方式时,将“停止侵权行为”的效力范围限缩在游戏的特定侵权版本中,避免造成对该游戏的过大打击范围,引发游戏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失衡等问题。

如“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4]中,一审判决“立即停止改编《太极熊猫》安卓1.1.1版本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改编作品的行为”,即在判项上明确了侵权游戏版本,二审对该判项也予以了支持。

再如“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一审判决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蓝月传奇》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对此被告方将一审判决指向的游戏版本不明确作为上诉理由之一,并提交了已经剔除侵权元素的《烈焰武尊》正式版作为二审证据,并表示正式版与前述不删档测试版手游是两款不同的作品。对此,二审法院首先明确“《烈焰武尊》正式版上线时间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该版本与涉案《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是否存在实质性区别、是否构成侵权均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其次二审法院还特意对一审判决停止侵权的版本亦进行了进一步阐明:“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基于年10月10日开发完成的《蓝月传奇》V1.0.0版本主张权利,被诉侵权游戏为年6月7日上线的《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由于《烈焰武尊》分别于年6月29日、年8月28日、年11月5日、年12月13日进行了版本更新,一审法院亦将以上版本列入侵权比对范围,故该院审理的游戏作品版本明确具体,仙峰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指向的游戏版本不明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要求“停止游戏服务”直至删除侵权元素或内容

该种判决方式相较“停止运营”更为缓和,其要停止游戏服务的目标在于停止含有侵权元素的游戏的继续传播,但若该游戏在此期间完成侵权元素的剔除,其后续继续上线运营不受影响。

如在“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中,一审判决认为“《天王传奇》将《热血传奇》上述具有辨识度的美术元素(包括武器、服装、首饰、地图环境、怪物)使用在自己的画面中,从而导致相关消费者在接触游戏时,会产生两款游戏具有特定联系的认知”,故而认定构成我国反法第六条关于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要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成都魔法天堂科技有限公司、鄱阳县利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天王传奇》网络游戏服务,直至剔除侵权商业标识”。

(四)要求删除侵权元素,且删除对象明确、准确

该种判决方式多用在涉及游戏元素非系统性抄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该方式没有全盘否定侵权游戏除抄袭元素外其他部分的创新劳动成果,实现精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尽可能减少造成对于侵权游戏及其游戏玩家的不必要的影响。

如“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7],对于被告在其网络游戏《大武侠物语-独孤求败》中使用与涉案金庸作品有关的元素的行为,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责任承担上要求被告“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其核心理由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被控游戏属于“RPG+策略武侠游戏”,侵权元素被大量使用且贯穿游戏始终导致无法抽离,即一审法院从游戏类型和剔除侵权元素可能性的角度,认为只有停止整体游戏运营才能起到停止侵害的效果。然而,该游戏在二审期间,被告就仍在运营的安卓版游戏已经删除了与被控侵权的金庸作品元素有关的所有内容,以实际行动打破法院主观上对于侵权元素无法剔除的质疑。在此情形下,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为仅需“停止在网络游戏《大武侠物语-独孤求败》中使用与涉案金庸作品有关的元素”,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涉案游戏未经许可使用金庸作品元素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删除、停止使用被控侵权的作品元素已经可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其次,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可能造成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对用户或推广渠道构成违约,从而给其利益造成损害,而这不必要的损害可以避免。”

(五)判项概括式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具体停止使用的元素仍需根据判决主文中侵权认定部分进行判断

该种判决方式的本质仍是删除侵权元素。在部分案件中,根据判决主文中的侵权认定部分就能够准确识别出法院认定的侵权元素,也有部分判决会在判决书尾部提供侵权比对图。但有些判决书在判项上采用概括式写法,且主文中侵权认定部分也只有定性分析,因此单从判决书上来看,一般公众甚至可能连当事人都难以判断法院要求删除的具体元素和数量,需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甚至原告主张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还有些判决虽然写明了应当删除的元素内容,但在诉讼过程中被诉侵权游戏可能基于版本更新已经删除了大部分被控元素,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忽略区分已修改和未修改部分,这就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于仍在运营但实际已经没有侵权元素的游戏版本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该游戏正常运营活动,甚至可能出现原告凭借判决书对于已经删除侵权元素的游戏版本仍通过投诉等方式不依不饶地要求下架等情形。

比如在“中清龙图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中,一审法院判项要求“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主文中虽然写明了要求停止的元素名称、形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未加区分,也未明确应当剔除侵权元素的游戏版本。

相较之下,有的判决在判项上不仅写明具体的停止方式且特意标注“已履行”,更能为后续执行及市场输入准确的司法裁判信息,在制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又不会影响非侵权游戏版本的正常运营活动。如“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9]中,一审判项为“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改编《太极熊猫》安卓1.1.1版本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改编作品的行为(已履行)”。

(本文将近年来网络游戏案件按照以上判决方式整理成表格,已在“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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