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中国氢弹之父逝世当天竟有人出言

2022/10/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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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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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敏,被称为中国“氢弹之父”,曾获“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最高科技奖......一生为国奉献,功勋无数。年1月16日,于敏在北京不幸逝世,享年93岁。

年1月16日于敏先生逝世后,媒体和公众纷纷展开悼念活动。而彭某华(鄱阳人,网名vindictive)看到《28载隐姓埋名!中国氢弹之父于敏逝世》的文章后,却留下了极为恶毒的评语,当即引起大量网民的愤慨。随后,该评论被“紫光阁”发微博曝光。截止当日20时许,该微博被人次转发、人次评论,引起了极大的社会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年1月17日,江西鄱阳县公安局对彭某华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给予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年7月25日,上饶市检察院对彭某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3月25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彭某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华在微博评论中发表的不当言论,已超出了自由言论的范围,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错,其行为亵渎了英雄人物的事迹和精神,诋毁和丑化了英雄人物的品德和形象,贬损了英雄人物的名誉,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英雄人物所体现的全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以及这些英雄人物所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被告彭某华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彭某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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