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首起涉黑案件宣判,14人获刑,最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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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黑案件在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院起诉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均被判决确认。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陈某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通过与社会其他团伙相互帮衬,有组织地进行打杀,一方面以暴力或社会上的暴名为依托,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两地开设赌场、大肆赌博、从赌博游戏机店收取保护费,大肆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碍作证、包庇、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严重破坏了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飞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某涛、郭某涛等5位积极参加者,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等,处有期徒刑15年至9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帅某、李某等8位一般参加者,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面对上述判决,14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伏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该案的成功宣判,不仅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
来源:陈亮清辛鄱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