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网安大队快速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

2022/9/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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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在上饶市鄱阳县大润发超市负一楼,西湖分局网安大队民警联合反诈中心对帮信罪犯罪嫌疑人江某实施抓捕,快速侦破一起涉嫌网络犯罪犯罪嫌案件,现该人已刑事拘留!。

年9月14日,南昌西湖公安分局反诈中心接公安部下发指令核查,发现江某在南昌工商部门注册了一家公司,并到银行办理了一个对公账户及两个个人账户,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即网安大队立即对该人的网上情况进行研判,经分析该人可能使用多个手机号且经常变换,目前已不在南昌出现,去向不明。西湖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并没有因为线索中断而放弃,而是坚持不懈的研究其活动轨迹,通过一系列摸排最终发现江某已潜逃回老家,并在鄱阳县超市入口从事手机维修中心工作,西湖分局网安大队民警随同反诈中心民警立即赶往该地,于年9月15日中午将江某一举抓获,江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警方普法: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是情节严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南昌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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