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鸟案判了斩断伸向湿地精灵的

2023/3/21 来源:不详

                            

鄱阳法院

鄱阳湖湿地有这样一群大自然的“精灵”,它们羽色洁白如雪,展翅飞行体态优雅,叫声悦耳动人,对待爱情忠贞不渝,自古以来它们是纯洁、忠诚、高贵的象征。说到这里,你应该能够猜到,它们就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鄱阳湖湿地的“精灵”——天鹅。面对如此纯洁、美丽的生命,仍然一群不法分子向它们伸出“毒手”,当你看到它们惨遭毒杀,你是否会感到由衷的惋惜和愤怒?

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一起湿地毒杀天鹅、大雁、野鸭等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实刑。

案情简介

年11月1日晚,被告人石某智、郑某庆、朱某民、陈某生商量使用“呋喃丹”牌农药毒野鸭。11月2日下午,石某智、郑某庆携带“呋喃丹”牌毒农药到饶丰镇辖区“小字湖”附近投放。4日19时许,郑某庆、朱某民捡拾被毒死的野生动物后,在运送途中被鄱阳县公安局水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扣押朱某民三轮车中天鹅1只、豆雁1只、斑嘴鸭34只、绿翅鸭只,均为死体。经鉴定送检的JC-LH---1至JC-LH---4中检测出呋喃丹成分,在案扣押的野生动物死体(冻体)的物种、经济价值及保护等级分别为:天鹅1只,国家二级保护,基准价值元/只,价值为元;豆雁1只,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基准价值元/只,经济价值为元;斑嘴鸭34只,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基准价值元/只,经济价值为元;绿翅鸭,数量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基准价值元/只,经济价值为80元。只冻体的总价值为,元。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非法狩猎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石某智等四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元。

审理结果

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智等四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石某智、朱某民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郑某庆、陈某生具有自首情节,且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认罪态度好。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智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庆、朱某民拘役四个月,判处陈某生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石某智等四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四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元,并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4月9日起正式实施后,鄱阳法院适用最新司法解释“以价值取代数量”定罪量刑标准审理的首起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解释》相较于之前,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依据由野生动物的数量转变为价值,该案中天鹅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1只天鹅的鉴定价值未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2万元的入罪标准,故该案被告人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虽然被告人石某智等四人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农药毒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下一步,鄱阳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将加大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以今年成立的“鄱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司法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审理各类涉湿地环境生态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为抓手,严格坚持综合裁量和宽严相济原则,依法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境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司法“利剑”守护“地球之肾”。

END

鄱阳法院新媒体团队

供稿:吴江鹏

编辑:高恒惺

核校:吴耀赞

审核: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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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毒鸟案”判了!斩断伸向湿地“精灵”的“黑手”——鄱阳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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