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个线也构成犯罪鄱阳法院宣判一起污染
2023/10/7 来源:不详刘军连医生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831/9387784.html<
鄱阳法院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均历历在目。近日,鄱阳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五名被告人虽只充当“联络人”“牵线人”,未直接参与环境污染,但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效的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案情简介:
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伟(系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为处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便联系到被告人陈某来,陈某来通过被告人华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彬,再通过李某彬联系到被告人李某铭(已另案处理),陈某伟、陈某来、华某、李某彬在未查验李某铭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由李某彬委托李某铭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双方约定每吨处理费用元。之后李某铭安排被告人蔡某等几人直接将污染物非法倾倒到附近山上的废弃矿井内。
同年,江西某有机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已另案处理)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硅油是危险废物,仍通过何某联系王某(已另案处理)进行处置,约定每吨处理费用元。王某安排被告人蔡某等人一起将上述废硅油非法倾倒到一个废弃的养猪厂粪便收集池内。
五被告非法倾倒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周边水体污染、植被枯萎,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审理结果:
被告人蔡某、陈某伟、李某彬、华某、陈某来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均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退赔违法所得,本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彬、华某、陈某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普法:
一、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牵个线”也会构成犯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认为未直接参与环境污染,只是“牵个线”,不会构成违法犯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委托其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时,并未查验被委托人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尽到自身的查验义务,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所以在委托他人处理危险废物及其他危险物品时,我们应当查验被委托人是否具有处理资质,最大程度减少自身违法犯罪的可能。
下一步,鄱阳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同时还将常态化组织庭审直播、警示教育、一线普法及巡回审判等活动,提高群众环保法治意识,为全社会营造绿色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司法护航绿色鄱阳,让鄱阳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生态环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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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新媒体团队
供稿:曹波
编辑:高恒惺
核校:吴江鹏
审核: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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